今年1月10日,祝先生与一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楼书》,约定由该中介公司为祝先生与房产业主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提供订约机会,祝先生支付中介公司购买房价总额2%为居间报酬。其中约定祝先生只通过该公司买房,否则仍须支付中介公司佣金。因不满该中介公司的服务,看房后祝先生又与另一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并最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6月1日,前一家中介公司以祝先生未支付佣金为由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中介公司表示,其与祝先生签订《看楼书》后,履行了居间主要义务,但祝先生却于其后与房产原业主私下达成买卖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看楼书》,祝先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约定的居间报酬。
祝先生则辩称,原业主并非独家委托该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他因不满其服务而另选中介公司。另《看楼书》中的条款规定,祝先生只要购买该物业,不管是否是在该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促使下购买的,都要向其支付佣金,这种限制其与其他中介交易的行为显然不合理。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看楼书》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属无效条款,不能因此要求支付报酬。最后法院酌定祝先生向该中介公司支付服务必要费用100元。